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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肖善国与郓城县馥盛纺织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划��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善国,郓城县馥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郓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肖善国,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馥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郓城县馥盛纺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郓城县馥盛纺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郓城县馥盛纺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京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