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仵建平与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杨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建平,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杨红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仵建平。委托代理人张应霞,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金洪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廷,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宝福路。法定代表人陈荣,总经理。被告杨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仵建平与被告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杨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仵建平负担。审 判 长 王海莉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振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