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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仵建平与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杨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建平,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杨红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仵建平。委托代理人张应霞,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金洪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廷,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宝福路。法定代表人陈荣,总经理。被告杨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仵建平与被告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杨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仵建平负担。审 判 长  王海莉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振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