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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贺XX诉被告刘YY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X,刘Y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23号原告贺XX,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刘YY,女,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诉被告刘YY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XX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XX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