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贺XX诉被告刘YY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X,刘Y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23号原告贺XX,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刘YY,女,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诉被告刘YY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XX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XX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