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古张纳与张浩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张纳,张浩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2号原告古张纳。被告张浩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张纳诉被告张浩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张纳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张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张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古张纳负担。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