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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古张纳与张浩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张纳,张浩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2号原告古张纳。被告张浩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张纳诉被告张浩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张纳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张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张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古张纳负担。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