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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某,男,汉族,无业。1995年1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12月3日被减刑后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9日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菲、代理检察员田卫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菲、代理检察员田卫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车某某予以处罚。且被告人车某某在前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车某某认罪态度尚好,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对被告人车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韩文林审 判 员  党翠琴人民陪审员  李晓翠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