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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南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商初字第48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XXX。法定代表人:蒋逸剑,总经理。被告: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灵山卫XXX。法定代表人:高思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货款而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