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姜海荣诉被告许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荣,许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前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姜海荣。被告许和。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海荣诉被告许和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长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3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许三峰,现已成年。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姜海荣与被告许和离婚。二、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白长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树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