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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钟传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传武,曹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钟传武,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曹玉平,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4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玉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玉平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玉平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