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某��嫌犯赌博罪案件判决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发,李会林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融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惠发,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融安××××村下村屯××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融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会林,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融安××××村下村屯××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融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惠发李会林犯赌博罪,于2013年0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惠发、李会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2月底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惠发、李会林伙同吴永和、韦庆伟、韦明华、石XX、韦建明、韦明修(均另案处理)等多人以每股五百元的形式筹集赌资,以“干子宝”的赌博方式,分别在融安县大将镇合理村盘马屯杨异国家、杨科家门口地坪、杨振超家招揽赌徒进行赌博共计十余天,以一千元以下小注提成10%、一千元以上大注提成7%的形式抽头渔利,每日招揽参赌人员30至60余人进行赌博。2、2012年3月份,被告人李惠发、李会林伙同吴永和、韦庆伟、韦明华、石XX、韦明修等人,以每股五百元的形式集赌资,以“干子宝”的赌博方式,分别在融安县大将镇大华村大石屯一柚子树底下、珠山屯一无人居住的房子门前地坪上招揽赌徒进行赌博共计三天,以一千元以下小注提成10%、一千元以上大注提成7%的形式抽头渔利,每日招揽参赌人员30至60余人进行赌博。3、2012年3月��,被告人李惠发、李会林伙同吴永和、韦庆伟、韦明华、石XX、韦明修等人,以每股五百元的形式集赌资,以“干子宝”的赌博方式,分别在融安县大将镇龙妙村东宅屯韦勇祥家门口的地坪、东宅屯河对面竹林里招揽赌徒进行赌博共计五天,以一千元以下小注提成10%、一千元以上大注提成7%的形式抽头渔利,每日招揽参赌人员30至60余人进行赌博。4、2012年3月23日、24日,被告人李惠发、李会林伙同吴永和、韦庆伟、韦明华、石XX、韦明修等多人,在融安县大将镇富乐村第五屯1号黄忠益的老房子门前的地坪,以每股五百元的形式集资,并以“干子宝”的赌博方式招揽赌徒进行赌博,以一千元以下小注提成10%、一千元以上大注提成7%的形式抽头渔利,每日招揽参赌人员60余人进行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惠发、李会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有证人覃甲、覃乙、何某某、李甲、李乙、林甲、林乙、李丙、李丁、林丙、韦甲、卢某某、韦乙的证言,有融安县公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惠发、李会林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惠发、李会林犯赌博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另二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庭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惠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会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钟建代理审判员 赵颂葵人民���审员杨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明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