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高学保与陆家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保,陆家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高学保,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陆家勇,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原告高学保诉被告陆家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学保、被告陆家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学保诉称:被告的父亲陆开勤生前做粮食收购生意,2010年9月原告向其出售稻谷,而拖欠稻谷款34000多元。2010年11月陆开勤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被告陆家勇愿意代替其父亲向原告偿还所欠的稻谷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陆家勇偿还欠款20000元。被告陆家勇辩称:不愿意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现在只愿意偿还10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的父亲陆开勤生前做粮食收购生意。2010年9月原告向其出售稻谷,陆开勤拖欠原告稻谷款34000余元。2010年11月陆开勤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经原被告协商,在原告放弃部分欠款的情况下,被告陆家勇愿意代替其父亲向原告偿还欠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父亲陆开勤欠高学保的稻谷款20000元,由其代为偿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父亲陆开勤欠原告高学保稻谷款34000余元,原、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债务人陆开勤去世后,经原、被告协商,原告放弃部分欠款,被告陆家勇自愿替其父偿还欠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的行为视为在原、被告之间确立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此笔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陆家勇偿还2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家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学保欠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陆家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