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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丽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丽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总经理。被告吴丽婵,女,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吴丽婵已交清欠费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