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区支行与戴兰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区支行,戴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区支行。被告:戴兰兰,女,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区支行诉被告戴兰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区支行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戴兰兰在黄山太平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在工商银行帐户的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戴兰兰在黄山太平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