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桂珍与被告杜学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珍,杜学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孙桂珍,女,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城路东城绿庭9楼2门402室,身份证号码130203195310013926。委托代理人杨丽芝,唐山市开平区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学斌,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13020319500719391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珍与被告杜学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珍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