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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执民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华晶贸易有限公司、万登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华晶贸易有限公司,万登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平执民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华晶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51993-7,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104国道边。法定代表人:金梨华,经理。被执行人:万登蒙,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温平商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华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登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华晶贸易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万登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华晶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万登蒙尚欠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华晶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880元,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23.50元、申请执行费258元。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华晶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万登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平执民字第11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