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来会英与被告杨彦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会英,杨彦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正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来会英,女。委托代理人:杨保年,男。系来会英之夫。。被告:杨彦祥,男。原告来会英与被告杨彦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军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会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保年、被告杨彦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来会英诉称,被告外甥女女婿崔建军在被告的担保下借我丈夫5万元。2013年1月11日上午,我去被告家催要所下欠的本金2万元和5万元利息时被告将我打伤,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780元、误工费和护理费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7720元。被告杨彦祥辩称,我外甥女女婿崔建军借原告丈夫5万元,我和杨爱年是证明人而不是担保人。2013年1月11日上午,原告来我家向我催要崔建军所下欠的本金2万元和5万元利息时睡在我家炕上,我告诉原告我可以联系让崔建军归还下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执意向我要款,当原告从我家炕上下来后我将原告推出房门,但我并未殴打原告,故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6日,杨彦祥外甥女女婿崔建军在杨彦祥和杨爱年证明下借来会英之夫杨保年5万元,月利率为0.80%,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2009年5月26日崔建军之妻樊雪妮归还杨保年本金1万元,同年12月27日崔建军归还杨保年本金2万元。2013年1月11日上午来会英去杨彦祥家,向杨彦祥催要崔建军下欠的本金2万元和5万元利息,来会英睡在杨彦祥家炕上,杨彦祥告诉来会英其可以联系崔建军归还下欠的借款本金2万元和5万元利息,来会英坚持向杨彦祥要款,为此二人发生口角,当杨彦祥将来会英从房内向院子里推的过程中发生打架。来会英之子杨亚宁拨打110电话报警,永正派出所民警赴现场查处,民警让杨保年用杨彦祥家的架子车将来会英拉回家,办案民警经现场调解杨保年和杨彦祥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相互谅解,不要求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2、关于杨印全(系杨彦祥之父)与来会英的医疗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3、关于双方经济纠纷,经派出所调解已达成协议;4、双方保证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杨彦祥通过民警替崔建军归还杨保年本金2万元,利息问题杨彦祥答应找崔建军清偿。当日下午来会英住入正宁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诊断为:1、脑震荡;2、多处软组织损伤;3、慢性胃炎,住院14天于1月25日出院。另查明,对来会英医疗等费用的认定:医疗费:住院医疗费3780元和检查费303元共为4083元,经庭审质证并结合病历、记账单、处方和出院证明书予以认定。误工费、护理费以住院14天每天以56.28元计分别为787.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住院14天每天以10元计为140元。以上共认定5798.84元。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在卷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虽否认殴打原告,但打架当日原告的住院病历专科情况证实原告身体确实受到伤害,因原、被告二人打架,故应推定原告的伤系被告殴打所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负赔偿责任。原告之夫将5万元出借给被告外甥女女婿崔建军,被告系该民间借贷的证明人而非保证人。原告直接向作为证明人的被告催要借款的作法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住院治疗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又治疗慢性胃炎疾病的事实,在被告负主要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应再适当降低被告的赔偿比例,所降低部分由原告自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3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来会英的医疗费4083元、误工费787.92元、护理费787.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共计5798.84元,由杨彦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2899.42元,其余由来会英自负;二、驳回来会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来会英承担150元,杨彦祥承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录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