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武义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徐旭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旭光,武义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旭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义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寨。上诉人徐旭光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商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旭光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的产品自上诉人运出之日即为交付完成,故本案合同���行地应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