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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何裕彪与陈卓霞、何颖、广州广星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4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广星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裕彪,陈卓霞,何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星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黎次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裕彪,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卓霞,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颖,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志锋,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广星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广星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因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上诉人的地址是广州市越秀区,且本案的合同签约、协商也均在该地,被上诉人对此也是清楚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8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购买广州市海珠区某房发生纠纷,故本案属于不动产争议,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