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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忠、赵玉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文忠,赵玉林,陈东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351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组织机构代码80543663-7。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华。被告张文忠。被告赵玉林,昌黎县国税局干部。被告陈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文忠、赵玉林、陈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以被告张文忠、赵玉林已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文忠、赵玉林、陈东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文忠、赵玉林、陈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9元,减半收取1969元由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郑学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