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朱远东与陈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远东;陈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78号 原告:朱远东。 被告:陈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远东诉被告陈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远东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远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远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远东负担。 审 判 员 杨士威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游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