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中法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英德市连江口镇三井村委会塘口二村民小组与英德市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德市连江口镇三井村委会XXX村民小组,英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清中法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连江口镇三井村委会XXX村民小组(下称:XXX村)。代表人:XXX,组长。委托代理人:XXX,英德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镇生,市长。委托代理人:XX、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英德市连江口镇三井村委会XXX村民小组(下称:XXX村)。代表人:XXX,组长。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X村不服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给原审第三人XXX村颁发英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清英法行初字第0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村的代表人XXX和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XX、XXX,以及原审第三人XXX村的代表人XXX和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第三人持有的1981年12月10日英林证字NO:00044XX号《山权林权所有证》,是经原英德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权属依据,该证有证号、持证单位、山名、四至范围等,是一份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第三以该《山权林权所有证》第二栏提出屋背底林地所有权换发证申请,被告作为山林换发证的职能部门,在换发《林权证》的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受理登记、核查、勘察、公示等程序,为第三人颁发英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虽然第三人填写的《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在后,而被告的《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和《林权核查登记表》在前以及《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存在结束日期的笔误,这在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其换发证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依据相关的证据材料颁发《林权证》,属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恰当。原告提交1981年的《山权林权所有证》所载的石古坑不能反映在第三人《林权证》的范围,且公示期间原告并无提出异议,原告及第三人的争议发生在被告发证之后,并无任何证据显示在被告发证双方对该林地存在权属争议。因此,原告以被告颁发给第三人《林权证》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第三人的《林权证》,明显属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及第三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若认为该林地与第三人还存在权属争议,可通过调处程序加以解决。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被告的发证行为不属复议前置,第三人主张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于法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2010年5月24日给第三人颁发英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英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的诉讼请求。上诉人XXX村上诉称,1、被上诉人给原审第三人颁发的英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是核查在前,申请在后,另外,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发证前经过公示和公示已满30天,违反了法定程序;2、所颁发《林权证》的地方正处在争议期间,明显是属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因为,被上诉人的错发证行为,造成上诉人所持的No.00023XX号《山权所有证》第十三栏与其重叠;3、原审第三人换发证的原始资料No.0004408号《山权林权所有证》没有发证机关的公章,也没有档案管理部门“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以及没有填表人核对人签名,且证中的第一、第二栏相互矛盾,应该属于不存在的,依法属无效的证件。另外,在本院开庭时,上诉人还补充称,被上诉人给原审第三人颁发的英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红线图与实际不相符。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1、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清英法行初字第018号行政判决和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英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辩称,1、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本府是在争议期间给原审第三人颁发《林权证》,所提供的三井村委会的证明只是单方意见,不能代表林权管理部门的意见;2、本府给原审第三人颁发的《林权证》与原审第三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完全一致,与上诉人提供的《山权林权所有证》不是同一个地方,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本府给原审第三人颁发的《林权证》与其持有的《山权林权所有证》重叠;3、本府给原审第三人颁发的《林权证》是严格遵守《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进行的,经过申请,勘查,公示程序,整个过程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第三人XXX组述称,1、《核查表》时间在前,《申请表》时间在后的问题。换证工作都是采取统一办理的申请、核查和公示,在公示后才统一填写《核查表》和《申请表》的,因此,在后来的填写工作中出现一些时间差的问题在所难免,不能因此就认为是违法的,无效的。另外,公示中的时间落款问题,“公示”只证明发证前进行了公示,至于,时间落款出现差错,那是公文制作问题影响不大,并不影响“公示”主要内容;2、上诉人提供的英德市莲江口镇三井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证的地方在发证期间处在争议中”问题,英德市莲江口镇三井村民委员会既出具证明,证明发证的地方在发证期间处在争议中,而在《申请表》中又签署“经实地核实,情况属实,同意上级镇政府审核”的意见,前后矛盾,因此,这份证明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3、第三人提供换证的英林证字No.00044XX号《山权林权所有证》复印件是经一审法院核对无误的,是合法有效的。本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件,给其换发新《证》,且所发新《证》与原证完全一致,不存在造假;4、上诉人所提供的英林证字No.00023XX号《山权林权所有证》与第三人换发的英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不是同一个地方,本府给第三人所换发的新《证》不存在与上诉人所持英林证字No.00023XX号《山权所有证》重证的情况。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被上诉人2004年办理换发《林权证》的工作程序,申请换发《林权证》需要预先填写的《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和提供相关的资料。但本案被上诉人给原审第三人颁发的英府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不能提供原审第三人预先填写的《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只提供了第三人XXX村所持1981年原英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英林证字No.00044XX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该证第二栏是要求换证的林地,其西至与何房村的何养相邻,其余三至与谁相邻不明确。2009年9月15日,被上诉人根据第三人XXX村所持《山权林权所有证》,组织了相邻的何房村进行实地踏界,并填写了《林权核查登记表》和制作了《现场堪查图》,《林权核查登记表》中的申请人是第三人XXX村,在《林权核查登记表》和《现场堪查图》中均有第三人XXX村和何房村的代表签名。同日,登记部门制作了《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表》中,公示日期是:2009年9月15日,公示时间30天,但括号中的公示结束日又是2009年9月15日,公示日跟结束日填成同一天,在公示的30天期间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公示后,2009年10月20日,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2010年5月24日,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颁发英府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颁证后的两年时间里,均没人就颁证地的权属提出异议。直到2012年5月23日,上诉人XXX村才就颁证地的权属归属,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颁发英府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并提供了其持有的1981年原英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英林证字No.00023XX号《山权所有证》和英德市连江口镇三井村民委员会2012年5月31日出具的,证明颁证的地方正处在争议中的《证明》。另查明,上诉人XXX村提供的1981年原英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英林证字No.00023XX号《山权所有证》,持证单位:群联大队XXX队,山名:“石古坑”,面积二亩,东至田边,南至坜,西至三队,北至XXX队。而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颁发的英府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地名:“屋背底”,面积:十二亩,东至坜边,南至圳脚,西至何养,北至芳园地。从两证记载的地名和四至看,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地方。还查明,英德市连江口镇三井村民委员会2012年5月3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2008年以来XXX村与XXX村就“石古坑”山地发生争议,本村委会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本村委会将此案移送镇维稳中心,本案仍在调处中。但镇维稳中心出具《证明》,证明没有此案。以上事实,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诉讼书状,以及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和一、二审的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XXX村颁发的英府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从登记部门接到第三人提供的原始资料后,经过现场勘查和审核,又进行了公示,整个程序均符合《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四条“工作程序,(一)提出申请;(二)审核登记;(三)颁发证书”的规定,且换发的新证与原证完全一致,并经相邻村的认定,属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XXX村上诉提出的五个问题:1、被上诉人给原审第三人颁发的英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是核查在前,申请在后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核查在前,申请在后的理由是《林权核查登记表》的签署时间在前,《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签署时间在后,这个问题本院查明的事实已经叙述,是被上诉人目前不能提供第三人要求办证的申请。至于怎么申请《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没有申请书,并不能就此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也可以口头申请,且提供资料本身就包含申请,另外,应该说明的是《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不是申请书,而是呈批表,不能以呈批表时间作为申请时间;2、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发证前经过公示和公示已满30天,违反了法定程序的问题。《公示表》就是公示的证明,公示时间是2009年9月15日,发证时间是2010年5月24日,这两个时间就证明公示在前,发证在后,而且不止公示30天后才发证;3、所颁发《林权证》的地方正处在争议期间,明显是属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因为,被上诉人的错发证行为,造成上诉人所持的No.00023XX号《山权所有证》第十三栏与其重叠的问题。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是否在争议期间颁证,目前只有英德市连江口镇三井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没有其它的相关资料相互认证。因为,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英德市连江口镇三井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情况属实,因此,该《证明》不能证明颁证期间内,颁证地确实处在争议中;4、原审第三人换发证的原始资料No.00044XX号《山权林权所有证》没有发证机关的公章,也没有档案管理部门“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以及没有填表人核对人签名,且证中的第一、第二栏相互矛盾,应该属于不存在的,依法属无效的证件的问题。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权属凭证,在未依法撤销之前均是有效的,因此,第三人1981年的《山权林权所有证》是一份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5、开庭时,上诉人提到的被上诉人给原审第三人颁发的英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红线图》与实际不相符的问题。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实,《林权证》中的《红线图》与有相关人员签名的《现场勘查图》完全一致,不存在与实际不相符的问题。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XXX村上诉提出的五点理由不充分,本院均不予采纳,其要求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清英法行初字第018号行政判决和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英府林证字(2010)第607XX号《林权证》,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请求维持原判,证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XXX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汤伟元审判员 孙铁夫审判员 赖爱红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芫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