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郭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郭成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7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槐亮。委托代理人林奕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郭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3年3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渭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