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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静萍与束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萍,束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83号原告:徐静萍,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武晓权,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义保,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徐静萍与被告束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方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静萍代理人武晓权、被告束义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静萍诉称:2010年10月25日,被告束义保因业务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约定2011年1月24日归还,逾期支付20%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束义保一直没有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束义保归还借款500000元和20%的违约金。被告束义保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表示在自己刑满释放后及时还清。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束义保于刑满释放后六个月内归还原告徐静萍借款500000元。二、被告束义保承担约定的违约金100000元,与前款同时履行。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束义保承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账号:10050249830001999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原文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成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