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桂林与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林,义乌市人民政府,张梦虹,张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金行初字第11号原告张桂林。委托代理人虞建军。委托代理人马思超。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美华。委托代理人金京华。委托代理人何涛。第三人张梦虹。第三人张黎生。原告张桂林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梦虹、张黎生土地行政审批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林以与第三人金彩奶、张梦虹达成和解协议,金彩奶、张梦虹一次性支付张桂林人民币500000元,张桂林自愿放弃案件所涉土地及土地审批的所有权益为由,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林承担。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盛根旺审 判 员 单晓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2012)浙金行初字第11号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