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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刘某甲,现住五常市。被告刘某乙,原住五常市,现在押哈尔滨市前进劳教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正在接受劳教,原告请求中止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更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