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刘某甲,现住五常市。被告刘某乙,原住五常市,现在押哈尔滨市前进劳教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正在接受劳教,原告请求中止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更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