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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赖贤伟与玉环节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贤伟,玉环节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东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赖贤伟。委托代理人:陶胜文。委托代理人:何可霞。被告:玉环节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永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贤伟诉被告玉环节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贤伟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贤伟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贤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575.50元,由原告赖贤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琼代理审判员 陈 奕人民陪审员 梅碧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鲍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