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埇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成英、张朝侠等与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埇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英,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张朝侠,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蒋坤坤,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蒋玲丽,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31日向被行人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规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凤全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