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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郭锋与张治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锋,张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郭锋委托代理人白宗礼,甘肃凌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治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锋与被执行人张治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张治国于2013年1月21日支付原告郭锋12000元。二、原告郭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原告郭锋负担9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治国于2013年3月25日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许会审判员  王英杰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