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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吕建英与汤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英,汤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18号原告:吕建英。被告:汤洪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红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英与被告汤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英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英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1818元,由原告吕建英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