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宁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博群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博群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宁催字第40号申请人南京博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二村26幢102室。法定代表人林升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京博群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江宁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40005120562261,出票人南京景山置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江宁支行,收款人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博群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国才人民陪审员 程以立人民陪审员 鲁为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黄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