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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枣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诉张学友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张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史勇声,该所所长。被执行人张学友。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鄂枣(动监)罚(2012)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枣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款第14项、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强制执行的鄂枣(动监)罚(2012)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赵义明代理审判员  李开兵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