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杨舒平诉兴平市农林局没收黑熊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兴行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杨舒平,男,汉族,退休职工。2012年4月5日本院收到杨舒平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兴平市农林局、兴平市农林局前任局长王忠轩、副局长翟群普,落实兴平黑熊死亡原因和回扣私分补偿现金、返还赔偿茂陵黑熊。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舒平对兴平市农林局的请求属重复起诉,部分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权限范围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起诉人杨舒平的起诉不应当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舒平的起诉,本院不予以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惠敏审判员 南 云审判员 董建生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魏建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