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映辉与陈瑞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映辉,陈瑞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3-26核稿人叶献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张锦清2013年03月26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06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刘映辉,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陈瑞芳,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刘映辉诉被告陈瑞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货款为由,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偿还货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映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叶献文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