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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66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不要求与被告离婚,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