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高刑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阿尔么尔果运输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尔么尔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314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尔么尔果,女,彝族,40岁,文盲,农民。2012年6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旃鹏,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尔么尔果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阿尔么尔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阿尔么尔果和阿某某某(另处)携带毒品从陇川县乘坐云NT07**出租车前往盈江县,途经腾瑞公路陇川县户撒乡军民桥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缴获阿尔么尔果运输的毒品海洛因129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5.5克。原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阿尔么尔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2925克、甲基苯丙胺5.5克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阿尔么尔果口头上诉称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阿尔么尔果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阿尔么尔果与阿某某某(另处)于2012年6月27日,携带毒品从陇川县乘坐云NT07**出租车前往盈江县,途经腾瑞公路陇川县户撒乡军民桥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阿尔么尔果运输的毒品海洛因129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5.5克的犯罪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6月27日15时5分,陇川县公安局户撒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腾瑞公路户撒段军民桥处进行公开查缉时,发现一辆云NT06**的出租车后排座位坐着一妇女阿尔么尔果,一小孩阿某某某(1998年10月30日生,因未满14周岁被释放)。对阿尔么尔果脚下放着的一黑色背包进行检查,查获海洛因可疑物的情况。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证实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分别系海洛因,净重12925克;系甲基苯丙胺,净重5.5克。阿尔么尔果对其所乘坐的出租车、所查获的毒品等进行了指认、确认。通话清单证实,阿尔么尔果与其所称的“司嘎阿依莫”从2012年6月25日一27日有多次通话的情况。证人周某某(出租车驾驶员)证实,2012年6月27日14时40分左右,有一中年妇女和一个小男孩在陇川县车站旁的环岛下面五米处坐上其所开的出租车,欲租车到盈江。其开车沿腾瑞公路走到陇川县户撒军民桥段时被公安边防执勤人员拦下进行检查。后执勤人员从后排座位乘客的背包内检查到了用黑色胶带包裹的两大包毒品。证人阿某某某证实,2012年6月27日是“阿乌”让其和阿尔么尔果携带毒品乘坐出租车到盈江,途中遇到警察检查后被抓的情况。阿尔么尔果对帮他人携带毒品海洛因欲运往他处,途中被抓获的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阿尔么尔果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且运输的毒品数量大,本应严惩,但鉴于本案不排除另有他人参与,故对阿尔么尔果量刑时留有余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阿尔么尔果上诉要求再予从轻判处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阿尔么尔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谭丽芬审 判 员  刘晓昆代理审判员  戴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声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