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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与宁波楷林文具有限公司、奉化市伟军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宁波楷林文具有限公司,奉化市伟军机械有限公司,肖维达,陈仕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92-1号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住所地为奉化市莼湖镇鲒埼村。组织机构代码为。负责人:毛岗伦,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宠,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剑波,该社职员。被告:宁波楷林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奉化市莼湖镇金地村。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吕仲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奉化市伟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奉化市莼湖镇金地村。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肖维达,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70********,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维达,私营企业主。被告:陈仕军,农民。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为与被告宁波楷林文具有限公司、奉化市伟军机械有限公司、肖维达、陈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被告宁波楷林文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江 桔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亚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