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法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月新申请执行黄朝荣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月新,黄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黎月新,1928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宜州市xx镇xx新区xx巷**号,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黄朝荣,男,1948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宜州市xx镇xx村xx屯。申请执行人黎月新申请执行黄朝荣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8)宜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黎月新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宜法执字第81号。截止2013年03月30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赡养费1300元(每月1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自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赡养费);二、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14日,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赡养费1300元(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黄朝荣已把2012年3月的赡养费支付给黎月新,本次支付赡养费即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的赡养费),申请执行人黎月新放弃所有逾期利息,并同意宜州市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13)宜法执字第81号案。据此,本院认为,本院(2008)宜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黄朝荣2012年04月至2013年04月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黎月新赡养费已执行完毕,该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宜法执字第81号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再庭代理审判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