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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崔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又原告崔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温少平代理审判员  高秀丽代理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