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崔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又原告崔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温少平代理审判员 高秀丽代理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