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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王德发与王炎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发,王炎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德发。被告:王炎珍。原告王德发诉被告王炎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