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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天龙与李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龙,李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308号原告:陈天龙。被告:李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龙与被告李卫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龙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龙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陈天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争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