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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徐文田与宋利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田,宋利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徐文田。被告:宋利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田诉被告宋利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田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文田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屠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