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民初字第8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君荣等与北京中研医院管理中心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荣,杨庆斌,芦春枝,北京中研医院管理中心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8379号原告王君荣,男,1967年11月14日。委托代理人许天怡,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庆斌,男,1976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天怡,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芦春枝,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天怡,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研医院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旭,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君荣、杨庆斌、芦春枝与被告北京中研医院管理中心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中研医院管理中心在答辩期内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王君荣、杨庆斌、芦春枝所提交《北京济民中医门诊部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王君荣、杨庆斌、芦春枝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济民中医门诊部转让给北京中研医院管理中心。经询,北京中研医院管理中心认可北京济民中医门诊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转让协议》所涉设备亦在该门诊部,并认可北京济民中医门诊部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故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合同履行地,王君荣、杨庆斌、芦春枝向本院起诉于法有据,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中研医院管理中心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