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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建盛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上海唐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47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盛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唐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吴桂芳,肖海翔,吴祖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祖胜。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晓慧,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建盛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津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斯慧,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保云,住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司员工。原审被告:上海唐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桂芳。原审被告:吴桂芳,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审被告:肖海翔,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审被告:吴祖胜,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晓慧,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2)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理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萝岗区,故一审法l皖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涉及货物质量、规格及货款付款条件是否成立的问题,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更加方便,且本案被告、担保人均在上海市嘉定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较为方便。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秉承公正合理、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对本案管辖问题作出正确的认定,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定予以撤销和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代理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代理采购合同》注明签订地在广州市萝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该合同约定确定的管辖法院明确且具有唯一性,也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