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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亮泽、黄秀英、程鸿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郑亮泽,黄秀英,程鸿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稷山县大佛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壹羽,董事长。被告郑亮泽,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黄秀英(系被告郑亮泽之妻),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程鸿忍,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城民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亮泽、黄秀英、程鸿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亮泽经营的晋M8Z369车一辆予以扣押或查封(价值1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亮泽经营的晋M8Z369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彧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