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亮泽、黄秀英、程鸿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郑亮泽,黄秀英,程鸿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稷山县大佛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壹羽,董事长。被告郑亮泽,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黄秀英(系被告郑亮泽之妻),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程鸿忍,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城民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亮泽、黄秀英、程鸿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亮泽经营的晋M8Z369车一辆予以扣押或查封(价值1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亮泽经营的晋M8Z369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彧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