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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于春雷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于春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负责人李卫国,经理。申请执行于春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2695.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春雷与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90.00元由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