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济中立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中立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上诉人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司(以下简称济南宽频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鸭集团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市民初字第3175-2号民事裁定,驳回济南宽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济南宽频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济南宽频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案金额巨大,诉讼标的额至少超过3000万,且案情复杂,是在济南市甚至山东省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根据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收取位于市中区建设路84号和二七南路9号所占103.62��土地上的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的租金,市中区建设路84号和二七南路9号在济南市市中区辖区范围内,所以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于原告只是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租金84万元及停止继续收取租金,标的额并未超过3000万元,所以被告济南宽频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济南宽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济南宽频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本案实际涉及的金额巨大。其诉讼请求第二项所述租金金额每年超过千万元,依法应该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案情复杂。根据原告诉状所述,本案是2005年小鸭集团重组时的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案件。本案的审理不仅涉及100余亩土地的合法管理问题,数万平米山水商城的经营管理权问题,还涉及一份标的额数亿元的重组转让协议被确认解除后资产的清算问题。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各方进行清算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行单独的,不以清算为目的的诉讼。三、本案是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多家媒体对争议进行了大篇幅报道。本案应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小鸭集团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小鸭集团公司诉称:2005年5月,济南市国资委、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小鸭集团公司、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电器公司)签订《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及《山水商城产权移交协议》。依据上述协议,济南市国资委向小鸭电器公司移交位于市中区建设路84号和二七南路9号所占103.62亩土地上的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小鸭电器公司指定济南宽频公司受让山水商城资产。2012年8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自2010年7月解除《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济南宽频公司不享有山水商城资产的相关权益,更无权收取租金。2012年11月,市国资委授权小鸭集团公司对山水商城资产进行管理。本案小鸭集团公司诉讼请求为济南宽频公司返还已收取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租金84万元;停止收取位于市中区建设路84号和二七南路9号所占103.62亩土地上的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的租金。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关于山东省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院应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商事案件,本案小鸭集团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济南宽频公司返还已收取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租金84万元,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小鸭集团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济南宽频公司停止收取位于市中区建设路84号和二七南路9号所占103.62亩土地上的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的租金,该项诉讼请求不涉及资产数额,故全案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济南宽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原审法院以济南宽频公司住所地在其辖区内,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济南宽频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二款、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