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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8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安明与被告梁克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明,梁克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77-3号原告安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梁克银,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85号。代表人赵寿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明与被告梁克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明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保全费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