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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于学领与田宝书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查封养殖大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领,田宝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于学领被执行人:田宝书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海民再重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宝书所有的位于海阳市行村镇西小滩村南(青威高速路南)滩涂十六亩及滩涂上的五座养殖大棚。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元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