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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被告: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