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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戴其明与安徽宇事科技有限公司、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其明,安徽宇事科技有限公司,喻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562号原告戴其明,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安徽宇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喻辉,董事长。被告喻辉,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其明与被告安徽宇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喻辉、被告芜湖宇事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喻辉、被告安徽宇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