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5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利民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民,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502-1号申请执行人刘利民,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红波,该村村长。本院在执行刘利民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义务,后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至本院,其中案款及利息共计257346元,执行费3760元,本院已将全部案款2573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50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